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2018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
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
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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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2010年)
-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
- 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2015年)
- 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1982年)
-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