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01年)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六条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二、
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17年)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年)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