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1983年)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五条第一款“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
第八条“合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每季在季度终了后十五天内预缴,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其中“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修改为“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
三、
第九条“合营企业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其中“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修改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2015年)
-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1999年)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