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1983年)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五条第一款“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
第八条“合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每季在季度终了后十五天内预缴,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其中“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修改为“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
三、
第九条“合营企业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其中“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修改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 保监会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2年)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
- 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2006年)
- 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09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201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