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1999年)
-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7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2007年)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 农业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