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为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推进水域生态保护修复,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 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长江流域禁捕的重大意义
长江流域禁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农业农村(渔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力摧毁“捕、运、销”地下产业链,为推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保护修复,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
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犯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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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2014年)
-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2013年)
- 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2024年)
-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