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方面的资金,具体包括: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等。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选拔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管理贯彻事前择优选拔、事中跟踪监管、事后验收决算的全周期闭环管理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分工明确、权责一致、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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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 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宿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设立茂名市茂港区的批复(2001年)
-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7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2001年)
- 旅行社条例(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