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
-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
-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22年)
-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
-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22年)
-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
-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中国人民银行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6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修改《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407号文印发)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紧急贷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虚报材料,隐瞒事实,骗取紧急贷款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紧急贷款的;
“(三)未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救助方案采取自救措施的。”
二、 修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
(一)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预算收入款项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商业银行、信用社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预算收入款项的;
“(二)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的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
“(三)国库经收处拒收缴款人向国库缴纳的现金款项,或缴款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资金的。
“代理支库发现代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向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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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2013年)
- 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2004年)
- 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2018年)
-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
-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
- 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2015年)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