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
-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
-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22年)
-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
-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22年)
-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
-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中国人民银行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6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修改《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407号文印发)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紧急贷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虚报材料,隐瞒事实,骗取紧急贷款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紧急贷款的;
“(三)未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救助方案采取自救措施的。”
二、 修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
(一)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预算收入款项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商业银行、信用社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预算收入款项的;
“(二)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的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
“(三)国库经收处拒收缴款人向国库缴纳的现金款项,或缴款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资金的。
“代理支库发现代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向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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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
- 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2017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2012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6年)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 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