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1990年)
一、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60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第二届、第三届立法会的组成如下:
第二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6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4人
第三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30人
(二)
除第一届立法会外,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上述分区直接选举的选区划分、投票办法,各个功能界别和法定团体的划分、议员名额的分配、选举办法及选举委员会选举议员的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
二、 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
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三、 二00七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二00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
-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南博物院更名问题的复函(200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