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行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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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20年)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辽宁省辽阳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0年)
-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12月)
- 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林草局乡村振兴局供销总社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