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行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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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组委会的复函(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
-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桃仙国际机场、黑河口岸、满洲里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2年)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24年)
- 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2019年)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200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