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2023年)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