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2020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公平、自由的国际经贸秩序,保护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的下列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一)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
本规定所称外国实体,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四条
国家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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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2009年)
-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2016年)
- 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2010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2007年)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