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 (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