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