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和多品种食盐、肠衣盐、渔业用盐、畜牧用盐的价格,应在公布实施前15个工作日前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