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的审核报告或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