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