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42.33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42.33 142.33 申请的受理与审定 (a) 局方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请,局方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 (b) 局方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c) 主任监察员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对教学管理和教学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写出审定报告。 (d) 局方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局方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4) 目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