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42.15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42.15 142.15 训练中心分支机构 飞行训练中心在国内外设立按本规则运行的分支机构时,应当申请在运行规范中列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训练授权。并满足下列要求: (a) 国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按照批准的运行规范实施训练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设施、设备、人员满足本规则中相应要求; (2) 教员与质量控制人员的业务工作由总部直接进行管理; (b) 对于在国内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区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要求: (1) 监察结果不涉及运行规范修改时,该地区管理局可直接处理并通知训练中心总部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2) 监察结果涉及运行规范修改时,该地区管理局应将修改意见通知训练中心总部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处理。 (c) 在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时,分支机构的训练和质量由训练中心总部统一管理和控制,训练中心总部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9) 目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