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风景名胜区条例(2026年) 第二章 设立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202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 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 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