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风景名胜区条例(202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202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 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