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4年) 第三章 复制 第二十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复制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申请,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三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