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