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导致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 引用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