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 第八条 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每一张保险单或每一次事故的给付金额折合人民币如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分出人可向接受人发出现金赔款通知书,并应按接受人的要求提供与该笔赔款有关的理赔资料。如未按要求提供理赔资料,接受人应在一周内通知分出人增补资料。接受人应在收到所需资料的10个工作日之内支付现金赔款。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