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 第七条 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分出人有权按照保险单的约定处理一切赔案,决定赔款金额和合理的施救费用及为合理减少给付为目的的法律抗辩费用,但每一张保险单项下一次赔款折合人民币达到或超过200万元时,分出人应在接到出险或索赔通知后的30天内将该项赔款的有关情况通知接受人。接受人视情况有权派人员参与理赔,分出人应予以配合和协助,并听取接受人合理的理赔意见。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