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 第六条 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接受人同意以中国保监会保监发〔1999〕90号文件下发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中第四、第五部分关于健康险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规定的20%作为摊回费用。摊回费用包括经纪人手续费、代理人手续费、营业税及印花税在内。该摊回费用从季度帐单中扣除。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