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第二十三条 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第二十三条 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第二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