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账户类型”包括人民币账户、外币账户和其他类型的账户。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列明账户性质,如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如账户类型为专用存款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备注”栏注明账户性质或资金性质)、临时存款账户等;外币账户或其他类型账户的填写可适当参考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操作情况;在同一性质账户中如存在不同类型的存款产品,应当分别列示,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业务开展中的大额存款、通知存款、定期保证金存款、结构性存款(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四项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等存在固定到期日的存款产品,可以比照定期存款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