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事件分级机制,结合本机构实际,对声誉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传播速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评估,科学分类,分级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