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2022年)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分工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分工 第二十一条 负责监管评估的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在公司治理监管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及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