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五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二节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二节 第五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职权由公司章程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情况明确规定。 第六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由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 第六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外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根据本公司情况,在监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七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