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四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一名自然人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同时在银行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关机构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 一名自然人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在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