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 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行长(总经理)一般担任副书记。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