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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结果挂钩机制。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评定等级行;

确定管理授权;

分配信贷资源和财务费用;

核定绩效薪酬总额;

评价高级管理人员和确定其绩效薪酬。

商业银行在核定考评对象的绩效薪酬总额和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时,应当符合《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