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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数据治理体系,确保数据治理资源配置,制定和实施问责和激励机制,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组织评估数据治理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首席数据官。首席数据官是否纳入高级管理人员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经营状况确定;纳入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