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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内容、频率和路线。

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的整体状况;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风险在行业、地区、客户、产品等维度的分布;资本和流动性抵御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