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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全面风险管理的方法,包括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风险加总的方法和程序;

风险定性管理和定量管理的方法;

风险管理报告;

压力测试安排;

新产品、重大业务和机构变更的风险评估;

资本和流动性充足情况评估;

应急计划和恢复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