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经银团贷款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对违约银团贷款成员做出违约赔偿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协议的执行。
银团贷款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协议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银团贷款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不如约及时划付银团贷款成员的;
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协议、本业务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