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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银行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违约行为,并经指正不改的,由代理行负责召开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协议所约定的义务;

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其他按贷款协议约定的违约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