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开始5日前,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各阶段时间、地点、验收机构、验收程序等有关内容书面报送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部门;上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专项监督检查、查看验收资料、监督验收会议、验收备案等方式,加强对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重点监督抽查竣工验收条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工程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等。
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