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涉及营业线范围的勘察作业,还应当参照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工作应当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者设计不合理导致铁路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勘察、设计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对其工作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