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失信信息公示 第十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失信信息公示 第十二条 记录失信信息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是失信信息公示的主体。失信信息应当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管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后,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