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二十七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 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 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 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 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 第四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