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七十七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十七条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 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 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 击打列车; (五) 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 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 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 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 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 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 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 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 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 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 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 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第七十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