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项目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 第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项目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 第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全资设立、持有项目公司,其下设的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均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