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于本办法颁布后3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存量项目公司情况及规范整改方案,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项目公司在规范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资产业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