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的专业子公司,比照本规定境外专业子公司进行管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