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二十三条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准予提前移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将其移出名单,并解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