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十八条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