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三年,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在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其移出名单,并解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